哪些情况下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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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解答:
《民法典》中对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 重婚。重婚的涵义是指,在某人已经拥有配偶的情况下,该人再次与第三者进行结婚的举动。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关系的时候,就与另一人办理新的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在法律原则上属于违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规定为无效的。
第二, 双方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其实都是有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三,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这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要求男性不得在22周岁之前结婚,而女性则不得在20周岁前结婚,对晚婚晚育给予一定的鼓励。显而易见,只要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一方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即使领取到了结婚证,但是他们二人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认。
在这三种特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这段婚姻的无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解析: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2、申请人范围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者申请的时效是不一样的,其次,无效婚姻是自始就无效的,但是可撤销的婚姻它是在撤销之后才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之前固然有效。
龚傲冬律师补充:
无效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按规定,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并且,共有财产分割时,会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二)不过,因为无效婚姻同居的,法院将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实践中要具体分割财产时,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进行财产分割。
(三)此外,财产分割时还将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抚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话,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就应该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不过,有的当事人可能的无效婚姻可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此时一旦宣告婚姻无效的,就会涉及到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龚傲冬律师简介
以负责、专业的态度服务于每一个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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