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一定要以离婚为前提吗?为什么要已离婚为前提?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10:12 47348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该规定可以得出,适用该项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配偶一方具有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第二,过错导致离婚后果出现的。第三,对方为“无过错方”。也就是说,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并出现了离婚的结果。那些当事人不以离婚为前提提出该项诉请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该项诉请的,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本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制度,是出于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有过错一方以自己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主张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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