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产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有哪些?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07:36 16472

导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赠与行为,处理不当极易导致赠与纠纷。谢新民律师结合近几年深圳法院处理赠与纠纷案例指导我们正确对待赠与行为,避免赠与风险。

案例:(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40号

基本案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两套房产,一套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各50%,一套房产登记一方名下。协议约定登记双方名下房产,男方持有50%产权份额过户到女儿名下,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协议离婚后,男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主张:女儿诉讼办理过户,男方主张房产尚未过户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享有本案的撤销权。1、本赠与不是财产分割也不是离婚协议双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共同处分,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1)财产分割应只限于夫妻之间,若诉讼离婚,更不允第三人参与。2)根据物权法,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处置自己的份额,据合同相对性,赠与合同主体与离婚协议主体完全不同,与身份关系解除不具有必然联系。此赠与和夫妻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性质完全不同。3)动产交付,则物权转移,不动产交付,必须按物权法办理过户,否则物权没有转移,赠与人可因自身原因撤销赠与。未过户则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2、此赠与条款相对独立,与身份关系解除无必然联系。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离婚男方不享有赠与房屋的撤销权,理由如下: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问题,而且该身份关系往往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从此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书不同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具有显著身份关系的民事协议,更适合优先适用婚姻法来调整。本案中,双方约定“深圳房产归女方及女儿共同所有,离婚后男方将50%的产权过户给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赠与房产的约定在离婚登记时已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该赠与条款的签订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即使财产分割部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离婚后作为产权人仍不能撤销对王若桐的赠与。

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赠与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中约定男方将涉案房产50%的产权过户给女儿,女儿作为男方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相对方,即该项约定的当事人,有权向男方提起相应主张。虽然女儿本人并未就受让涉案房产付出相应对价,但《离婚协议书》已约定相应对价由离婚母亲承担,故父亲履行涉案房产过户义务并非无偿,其主张本案为房产赠予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父亲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房产过户义务。

律师点评:一二审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产权份额过户到女儿的性质认定存在明显分歧,一审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二审认为不属于赠与,双方仅是普通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效就应按合同履行。赠与条款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之间的,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机的结合。离婚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可擅自变更或解除。

核心问题就是法律适用冲突,离婚协议在法律适用上究竟适用婚姻法,还是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深圳中级法院再审案例(2016)粤03民再87号来看,该案一审,二审均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未办理过户,赠与人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不可以撤销赠与情形,认定赠与人可以在房产未过户之前撤销赠与。可见法院对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理解存在认识不一,给审判实践造成结果不可预期。从执行角度考虑,对于协议离婚,还是选择通过法院办理协议离婚稳妥,一旦对方不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有利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履行财产协议而陷入诉讼纠纷。

法律适用具体表现:

1、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案例:(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146号

基本案情:夫妻双方在婚后签署《婚姻协议》,约定:1、男方名下两套的不动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2、男女双方各自拥有以上不动产的50%所有相关权益;3、男女双方应尽快在国土部门进行以上不动产的房产证权利人名称变更,变更为男女双方的名字。婚姻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上述房产系男方婚前购买,现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起诉到法院离婚。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婚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婚姻协议》签订后,双方虽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其约定的内容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上述《婚姻协议》实质系原、被告双方对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形式的一种,其实质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故对男方主张上述协议为赠与行为并要求予以撤销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两套房产系男方婚前所购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签订了《婚姻协议》,约定男方名下的两套涉案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各自拥有50%的相关权益。该协议的实质是约定男方将房产的50%权益赠与女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则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现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涉及到房产约定,基于审判实践理解不一,建议夫妻对财产协议约定办理公证手续,确保协议得以充分执行,不可撤销。婚姻协议是基于婚姻法所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制而拟订的,本质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说的系夫妻财产约定,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协议,并非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行为,但由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给审判上极易造成理解冲突。

类比案例:(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24号,夫妻财产协议办理公证未过户,法院不支持撤销未过户的夫妻财产协议。

基本案情:夫妻双方在婚后签署婚前房产共同所有协议并办理公证,双方当事人署名的《协议书》(影印本)约定:1、座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阁x房以男方名义购买,现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2、今后上述房屋的按揭供款由双方共同承担;3、上述房屋按揭供款完毕后,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转名过户手续;4、双方确认至今无存款;5、除上述房屋外,双方无其他房产;6、双方确认至今无共同债务。以上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未办理房产过户。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分割共有房产。

法院裁判:

关于涉案房产。男方主张涉案房产系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已提交涉案公证书证明双方约定涉案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且婚后支付部分银行按揭贷款。男方主张即使公证书真实,性质应为赠与,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并未完成,可以撤销,且赠与行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赠与行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认定,男方关于赠与可以撤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规定,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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