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的成因是什么
在众多涉及婚姻纠纷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面对婚姻纠纷时,因长期处于感情的纠葛中,心理处于强烈的压抑中。所以,在处理婚姻的纠纷时,往往采取不理智的处理方式,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去过多的考虑,急于离婚以摆脱感情的枷锁。但婚姻结束后,当面对以后漫长的生活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摆在自己面前的重大难题。究竟,子女抚养纠纷的成因是什么?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有哪些对策应对呢?
网友咨询: 抚养权纠纷
夫妻结婚8年,一直居住在公婆家,男方自怀孕开始一直找借口不着家,与小三同居,并且没有给过一分钱的家用,夫妻双方也没任何婚后共同财产。爷爷奶奶购置的两套房产倒是办在孙子名下,夫妻双方作为监护人共同署名。现在男方由于小三逼得急,提出要离婚。小孩6岁,愿意与母亲生活,现有男方亲戚和幼儿园老师及大量的通话录音能证明男方有外遇,并且结婚多年未带过孩子。但是夫妻双方个人基本条件相当,公婆家条件较好,社会关系较强,而且房产在孩子名下,男方家里肯定是不会放弃的。特地咨询下,怎样有十足的把握争取到抚养权。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个《意见》你可以仔细研读一下。
主要有四种原因: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是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让步,约定由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而离婚后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难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生活消费与教育消费都很高,所以,较低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与教育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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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的成因是什么?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有哪些对策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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