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外务工不管家庭,女方提出离婚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41:12 47115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

网友咨询:

男方在外务工对女方怀孕5个不管,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需要返还吗?

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于伟律师解答: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于伟律师解析:

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怎么办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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