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4:20 17128

代位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将继承人的财产更合理地分配并且照顾到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子女又分为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当被继承人死亡适用法定继承时,被继承人生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呢?

通常认为被继承人的生子女的生子女具有代位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生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不具有代位继承权。

血亲分为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属于自然血亲,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拟制血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但是根据代位继承的精神,由于继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当继父母死亡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子女仍然可以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承利益不存在过分减少的情况,而养子女仅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的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 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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