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李某自2010年8月1日起在某公司上班。2013年,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李某11个月工资未发。多次催要无果,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庭调解,公司向李某支付了拖欠工资。不久,李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并未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挽留李某。
本案先后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只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支持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理解“未及时足额”(或者“克扣”“无故拖欠”)?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厂规厂纪等规定,或者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且经济效益下浮,或者劳动者请事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无故拖欠”则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者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且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形。
在理解“未及时足额”时,应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过错程度以及对劳动者的实质影响,不能仅停留在未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客观外在表现。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以致暂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保持适当宽容,与企业共渡难关。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可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条件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达到“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本案中,虽然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李某工资的情形,但双方已经在劳动仲裁期间调解并执行,公司并无主观恶意,且对李某的实质影响已消除。因此,李某再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1.作为企业应该意识到不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处罚是比较严厉的,这其中还不包括应向职工承担的补偿以及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对此不可等闲视之。
2.工资表应依法依规制作,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给职工的不能少。工资表应列明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具体项目,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工资核算。同时,还要注意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否则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部门除了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外,还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工资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发放,发放时应由职工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确认。如确实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比如,遭遇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及时发放工资。如果是企业因遇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应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发放。当然,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争取职工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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