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所说的公益债务是什么?公益债务的规定有什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8:29 3534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很多不能适应当今宏观经济环境的企业将面临着破产危机。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从字面的意思可以理解成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我国的《破产法》对共益债务这样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共益债务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认定不当,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一下什么是共益债务

为了全体债权人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即能让破产企业多还钱给债权人,后而欠的钱。

企业还没破产时,只签订了购买原材料的合同,还没付钱,对方也还没发货,进入破产时,虽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了债务,但是生产出产品出售后,可以赚点钱来还给债权人,这样是划算的,之前为购买原材料而发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另外,供应商如果不放心,怕破产企业没钱支付,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发货。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可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可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虽然相关学者在界定共益债务的识别标准时,采取了前述两个标准,但在分析共益债务范围时大都将“受理破产宣告后”这个程序的共益债务标准视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学界的“共益标准”是在披着“双重标准”虚假外衣下的“绝对程序标准”,忽略了共益的“结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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