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如何担责?
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二者责任不同,权利也不尽相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不能是有限合伙人。
网友认为:
以公司法人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很多PE在募集新基金时都会单独新建立一个子公司作为GP,以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子公司资产赔完破产了,责任终止,不会影响到母公司。曾因为这个问题咨询过公司法务,应该是这样的。
投资者时需要以其个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来与陌生交易对象之间建立基础信任,否则过高的交易成本将导致交易趋向于不发生。
1.假如A为某有限合伙基金的GP,那么A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在不是GP/LP身份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这家基金的管理人之一吗?2.若A的全资子公司B作为这家基金的GP,那其可以不参与该公司的运营管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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