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的股东能否参与公司分红
裁判规则
1.未实缴出资并不必然阻碍股东对公司盈余的分配权——徐月红与佳盈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2.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被限制股东权利,且相关公司决议无效的,不得认定股东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乐生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澳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如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应对股东权利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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