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考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2、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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