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能否依据买卖合同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名下享有?
2005年8月22日,姜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转让给陈,房屋总价款29.5万元,该合同签订时,姜某未取得产权证。2007年1月17日,小区开发商将转让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姜某妻子名下,2011年2月,陈某行政起诉撤销了姜某妻子的产权证。2017年,陈某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在陈某名下享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支持了陈某的请求,现姜某准备再审。
如果以你在题目中所说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并且一,二审胜诉,我感觉很惊讶。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本案你只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你所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的物权变更完全是二回事。
房屋为不动产,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而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是否转移所有权无关。
本案陈的正确诉讼请求有两种。
一,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姜及妻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姜及妻子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姜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你所述的案情的诉讼请求应为上述两种。至于你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你所有,我个人认为应是借名买房等其他情况的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搭边。
另外关于你说的行政诉讼,可能我个人的经验有限 ,也没有想明白你是如何撤销的…难道你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办理了网签?
以上是我个人的浅显意见,如果我就错了,麻烦你私信我,将你的案件案号或相关判决书发给我,我学习学习。
如果如上述我所说的一致,那么我认为姜再审有很大希望是会赢的。
结合所述情况,发表如下看法:
1.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己付款,应属有效。
2.出卖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登记在买受人姜某妻子名下的产权证登记,是有异常情况的。应该说姜某己付款,房产证己登记在其妻子名下,己完成房产整个交易,姜某己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而陈某竟能够撤销,应还有没有讲清的事实:1)有可行政撤销的法定理由,2)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可能存在不法情形。提问者并没讲清楚。
3.买受人姜某不服,提出再审应是合情合理合法行为。买受人姜某不可能钱也付了,房也没了,不可能房财二空,遭到重大损失后还咽下这口气?退一步讲,如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违约而失效,也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事也应一人还房,一人还钱,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才公平。
如果你是为了假买房,真骗贷,趁早死了这条心,银行现在没那么弱智了。如果是因为身份特殊或者情况特殊不便过户,建议买卖双方打一场假的债务官司。受买人告出卖人欠自己的债,出卖人表示愿意用该房屋抵债。法院会给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出具后,你即便不过户,也能证明这套房子你合法拥有。为防止出卖人在此期间再把这个房子卖给别人,你还可以和出卖人一起去做他项权登记,把房屋的他项权放在你名下。这样房屋的安全也有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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