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交房的,开发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依据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最低质量标准是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那么,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交房的,开发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交房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交房的法律后果如下:
《建筑法律法规》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购房者来说,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拒绝接收商品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时,可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但若该法定条件属行政管理性条件时,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又与其相冲突,则应以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但若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商品房,此时购房者有何权利呢?此时购房者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定。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购房者还有权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均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该合同约定无效,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很少有合同约定通过综合验收作为交房标准的,因为要达到综合验收条件,除要达到单体竣工验收的条件外,还要水电暖等配套均开通且经相关水务、电力、供热单位盖章,小区硬化、绿化完工并验收等等,最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办理大房证的条件。一般来讲,单体竣工验收后,业主就可收房并装修,可能水电是施工临时水电,通过单体竣工验收是绝大多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能提供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购房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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