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如何产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依据合同周期形式不同,房屋租赁合同可分为固定期和不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依据用途不同,又可分为商用型和住宅型房屋租赁合同。但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如何产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方式:
一、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然不能确定合同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232条。
符合此三种情况的视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使用房屋、交纳租金的,则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的存在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与维持合同效力、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原则相背离。为了保护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认真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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