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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