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共有技术部分不同能分别获得专利吗?
拿其中一个无效另一个可行是可行,如果被无效的是实用新型的话,被无效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无效的是发明的话,可以结合多篇对比文件评价其不具备创造性,方案相同的话,发明被无效会相对容易一些。
网友认为:
目前实务中权利要求撰写是不划特征是可接受的,在侵权判定保护范围是不分前序和特征的,还有,你说的审查指南上的知识我都是一步步学来的,明白,可能你接触的太少,所以容易大惊小怪。
“其特征在于”是多余的,只是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现在不必分的那么严格了,甚至允许放在一起统一写在“起特征在于”的后面。
《审查指南》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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