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哪些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知识产权

2023-03-13 17:18:18 18887

近年来,因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数量不断攀升。法律也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多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哪些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网友咨询:

某外贸公司系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化工产品、建材。单位与A、B、C等外商公司经过多年贸易、相互磨合,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掌握了这些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特殊经营信息。王某入职单位,历任单位业务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掌握了公司特殊经营信息,离职后,其成立的新公司继续与上述客户做生意,原单位的侵犯商业秘密。

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胡水光律师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如下情况: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胡水光律师解析:

商业秘密中,客户的需要、交易习惯、意向、结算方式等显然不能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此类秘密信息为被害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被害人对此类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与行为人之间签署了保密协议条款,故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行为人违反与前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前单位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与原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给前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所造成损失时,以涉案客户的贸易量分别乘以被害单位与相应客户的营业利润率,合计作为权利人损失,但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应当扣除行为人为开展贸易而向中间联系人支付的合理佣金。

十年的公司法务经验,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人事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长期在生产制造、物业服务、零售商超等类型企业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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