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能不能用来出资?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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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17:13:41 15612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那么,商标使用权,能不能用来出资?如何规定的?

商标使用权不能出资,商标所有权专用权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应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商标使用权不能依法转让,而无法审验其财产转移的手续。

商标使用权具有一般价值与附加价值。

1、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与商标本身的价值

任何新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权都是有价值的。因为,要在一种产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一种商标,必须经过注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要支付资金的。也就是必须首先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得到这样一种权利,这一代价就反映了这一权利的价值。这一价值就称之为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

2、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价值中超过一般价值的部分。

商标使用价值的附加值不是一经注册就会存在的,它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随着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而逐步产生的。

商标的使用权的附加价值的形成过程为:普通产品或服务功能型商标风格型商标 潜力型商标。

商标使用权附加价值的产生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1)标识普通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的使用权没有附加价值。在这一阶段,商标权只可能有一般价值。

(2)购买者可以在同种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观察到不同品牌之间功能上的差别。购买者会根据这种差别来选择产品,这时商标使用权开始表现出来了附加价值, 这种附加价值是与产品或服务上的这些“功能”相联系的。

(3)各种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之间出现了风格上的不同,这样就满足了购买者的更多的精神上的需求,这时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也就随之而提高了,所表现出来的附加价值不只是功能上的,还有精神上的。

(4)在达到风格型水平后,如果生产经营者仍不断创造,始终使其商标保持吸引力,并使这一商标的风格得以延续,使购买者逐渐对这一商标形成了永久的忠诚和信赖,则该商标的附加价值就会进一步提高,这种商标称为潜力型商标。此时的商标附加价值表明了产品和服务的一贯水平,而且还可以赋予该商品名下的新产品同样的特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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