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无因管理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
(3)实施管理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
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得干预他人事务,却是以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为目的,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
3、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本人的义务包括: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上就是“构成无因管理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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