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玉律师: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30:29 42610

签订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等以物抵债协议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企业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进而要求其交付抵债物?管理人能否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债务人破产,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亦无权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应被列入债务人企业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以物抵债协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是,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仅破产债务人未履行完毕。故,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二、债务人破产时,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一旦支持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异于赋予其物权期待权。即使在债权人不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或买受房屋的消费者时,支持债权人要求破产管理人交付抵债物的请求,无异于个别清偿,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

三、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即使债权人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或买受房屋的消费者时,债权人请求破产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据最高法院在九民会议纪要中的最新司法观点,法院应将债权人的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即一般的金钱债权。以物抵债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四、如果抵债物是在建房屋,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可以以事实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允许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此时,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消灭的规定,而非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1.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2.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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