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旭日律师:错误汇款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债,能否排除执行?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30:28 40873

当案外人错汇误付至另案被执行人账户时,案外人能否以“错汇误付”为由阻却另案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换言之,对于非特定账户内资金权属的认定,是否一概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银行汇款汇不小心汇错人了,起诉追回,发现他已经有个案子在执行程序了,要把我错误汇款的钱执行了,我能申请执行异议吗?

可以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但是错误汇款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因此法院不会支持你的主张。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案外人错误汇款至另案被执行人账户的,案外人与另案被执行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属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

在非特定账户中,账户内的资金的权属判定适用该一般原则,对于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以及金钱流转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加以区分,账户所有人基于占有的事实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效果。由于账户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获得该笔权益,资金原权利人基于不当得利制度对被执行人享有不当得利债权,可在另案中单独起诉。但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无优先于占有人债权人的权利属性,故不可阻却另案执行程序。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1. 占有即所有,是判断存款账户资金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货币属于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无法进行区分。以占有事实确定货币的所有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占有人即为占有资金的所有权人。所以,错误汇款的,在资金原权利人将款项汇至占有人账户时,账户内资金即归占有人所有。

2. 汇款需谨慎,错误汇款极有可能有去无回。在发生错汇误付的情况下,一旦资金进入他人账户被占有,资金即归占有人所有。资金原权利人只能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此时,一旦占有人在另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资金原权利人将无法阻止法院对占有人账户内资金的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资金占有人后续或无能力清偿资金原权利人。

3. 实践中,对于错误汇款人对误汇款项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如发生错汇误付情形的,资金原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在认定金钱流转过程中的权属时,考虑是否存在“账户所有人是否实际控制、误汇款项是否与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同、是否可以区分、款项原权利人是否有真实的转移权属的意思表示”等因素,以最大程度避免法官对于占有即所有原则的绝对适用。(2)错误汇款人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司,管理人可以“取回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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