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峰律师:未到期的债权,能否进行保全?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30:26 17447

债权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目的在于诉讼结束后生效裁判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的,可以申请就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那么未到期的债权,能否进行保全呢?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但是该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能否申请保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的,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保全该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保全。

1、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但如果未到期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虽然第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债权人无违约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这种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违约风险,第三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则不得保全。

2、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第三方既不否认未到期债权又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因此第三方具有司法协助义务,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

第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法院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法院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第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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