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木灵律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30:21 9935

主合同、保证合同都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或者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可以以此抗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我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答应为他向别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想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不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若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加重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免除主要分为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基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否最重要的在于保证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的话,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作用就此结束,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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