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否选择性地履行?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30:48 38748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棘手的问题: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时,就债权的履行就会产生争议。债务人势必想要先偿还利息高的借款,而债权人基于自己的考虑又会产生异议。那么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否选择性地履行

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否选择性地履行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除法律规定和另有约定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比如,债务人分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在第一期还款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只偿还该期借款或者是偿还全部借款;

如果债务人期满未还款,则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偿还该期借款或者是偿还全部借款。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若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依照以下的流程解决: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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