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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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9:30:37 25809

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那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关联企业之间假诉讼。由于法院不主动去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事实,一旦一方起诉,对方承认的话,假诉讼极易完成。

2.对账户和财产进行假查封。债务人与地方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保全和执行,有些查封行为甚至没有诉讼背景,其目的只在于让企业的财产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银行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借助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申请加入诉讼,直接对抗逃债行为,避免出现保护逃债者的司法结论。同时要积极行使申诉权、复议权,通过新闻媒介介入, 向人大、政法、纪检等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进一步的帮助与支援。另一方面对来自债务人的各类函件,须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处置,以免落入债务人的免责圈套或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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