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29:47 48967

抵押、质押以及留置是法律规定的常见的物权担保方式,对债务的履行都具有担保功能,一旦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发生时,担保权利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那么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如何清偿清偿顺序怎么判断

同一个财产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包括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保理交易等非典型的物权);

按照登记生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没有登记的劣后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比例清偿。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优于其他担保权先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是一致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理由如下:

首先,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为了保证留置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应当承认留置权优先。

其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如果赋予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功能将减少甚至丧失,从而导致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仓储人、行纪人等的权利无法保障,不利于这些行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当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不应以权利设立的时间来判断清偿顺序,应以留置权的清偿顺序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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