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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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9:29:43 36831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能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职能是监督破产过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下,从事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等。债权人会议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灭。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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