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28:55 26398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它是一个担保权利,动产质权的实现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下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会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比如,原本质物变价后除了还清债务后仍有余额的,余额没有了;原本变价款足以偿还债务的,不够了;原本可以还债务大部分的,只够还小部分了。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质人首先要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其次要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是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的事实应当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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