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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