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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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9:28:37 6294

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的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那么债权人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债权人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转移财产包括的范围较广,实践中财产的转移既包括赠与、也包括低价转让,还包括买卖等方式。那么何谓非法转移,一般是指处分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通过赠与、隐藏、低价转让、放弃债权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接受转移的第三方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返还接受转移的财产。认为不妥的理由如下:首先,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移财产的类型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确认;其次,是否存在恶意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加以确认。而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并不能直接创设权利或义务。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确定新的债务人(除非符合法定情形),也不能将第三人接受转移的财产直接追回。这也正是审执分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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