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医院公益设施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28:21 45457

我国民法中规定了公益设施限制担保的条款,主要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那么以医院公益设施提供担保,是否当然无效呢?

甲医院是一家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医院。甲医院与乙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医院分期向乙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设备款,待最后一期支付完毕时,甲医院获得该设备所有权。后因该类医疗器械设备价格大幅降低,甲医院以该医疗器械为公益设施不能设定担保为由,主张《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无效。请问以医院公益设施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本案中,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效。一般情况下,以公益为目的的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不得设定担保,但是在购入医疗器械时,出卖人为担保该器械的价款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公益设施做抵押担保一般会被认定无效,这是因为公益设施具有服务于公众的目的,一旦设定抵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该公益设施将会被牌面、变卖,不利于社会利益实现,但是为了平衡出卖人或者出租人的利益,为了购入公益设施以该公益设施为标的物设定的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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