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如何起诉?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28:16 10761

借出去的钱即使写了欠条,也可能要不回来,今天说明天还,明天说后天还,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更糟的情况是根本是找不到债务人,人去楼空,空留债权人四目相对,面对债务人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况,债权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起诉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我的朋友向我借款5万元,写下了欠据,声明在借款的当年底还清。后朋友一直没有还这笔钱。在我向其催要的过程中,他与我另行商定,将他在某合伙加工厂的产品卖出后抵付欠款。合伙加工厂的产品没有卖出,朋友也下落不明,我借出的款项迟迟得不到偿还。请问我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时应当注意管辖法院的选择和借贷关系的证据。

1、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有约定管辖地的,按照约定管辖地法院。

(1)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被告在起诉时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未应诉的,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较小。

(2)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借款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人有归还货币的义务,出借人有接受货币的权利,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

2、证据

债权人需要提供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方就是出借人,即提供借款的人。出借人提供借款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后才有合同履行的问题,若把提供借款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则存在法理矛盾。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有归还货币的义务,出借人有接受货币的权利,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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