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律师:申报破产债权后,能否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28:03 29977

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如果该债权存在其他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两种方式是否竞合,是二选一的关系,还是可是同时进行呢?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申报了全部的债权,能否再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申报了破产债权,同时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两者并不冲突。但是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待到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清偿不能的部分,以此为依据确定保证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以既向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二者所主张的债权不应超过主债权的范围,如果在保证诉讼中法院确定了保证人的责任金额,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扣除该部分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该条规定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清偿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六个月的期间实质具有延长保证期间的作用,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关于担保编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六个月的延长保护期间,并未明确该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存在其他期限上的限制。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切勿被债务人漫长的破产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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