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换货条件但不愿再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怎么办?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2-27 10:26:34 6093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按照新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而消费者不愿再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由消费者自愿自主决定。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同时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以按照新三包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不收折旧费:

(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2)产品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产品未曾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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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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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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