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立法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纵使不追认,拒绝追认,合同依然不能认定无效,也就是有效!
网友认为:
效力待定不是终局评价,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无效是不能产生善意取得效果的,过去无权处分合同待定(无效)的观点不可取。
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 然而这理论是先天性和逻辑性的缺陷。
首先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了新的裁判规则,其次究其背后的原因,当时的通说尚未达到当今的高度与深度,例如同为九十年代的《担保法》甚至不区分担保物权的物权变动与担保合同本身的成立与生效,而区分原则到了2007的《物权法》才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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