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判决结果为什么会和合同里的违约金不一致
法院之所以能这么砍,理由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网友认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法院判决正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折算下来是36000/月,被硬生生砍成了4000/月”是按照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上浮比例来计算的。如果认为4000/月不合理,应当由当事人举证预期交房月损失大于4000。
所以我在文章中也指出,应当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初步举证,在这个情况下法院才能要求守约方进行进一步举证。否则这个制度必然只能增加守约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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