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分公司能否执行总公司财产
对于分公司的债务,依据《民法总则》第74条的规定,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先由分公司以自身财产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总公司承担。如果你起诉分公司并且已经取得胜诉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后,可以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网友认为: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兜底的不当得利条款在这里还是有发挥空间的。一般的分公司就没资格诉总部,法院这下倒是轻松了。
在诉讼程序上总分公司是可以分开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承担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劳动法实践中,分总公司也是可以分开的,可以独立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所以也可以分开签劳动合同。
还有网友补充,假如以分公司名义挂靠,本身就是有法律风险的。能否尽量不采取挂靠形式,把关系设定为合伙。这样在诉权方面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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