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否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及与暴力催收有关的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网友认为:
假设向不特定对象大量融资用于炒股,按市值可以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没有给出资人带来伤害的,是否认定为非法集资,如果是的话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
还有的说如果A向他的“不特定对象”B借款,同时该“不特定对象”B又向他的“不特定对象”C借款,但A与C不满足“不特定对象”的条件。同时A借款的数额和通过上述情况借款的人数都超过限制会是什么情况。
目前集资的单位很多。国家是怎样控制呢是否有国家有关批文。近期已经有的集资单位被抓了,定位非法集资。金博地集团却扔在大规模的以高利息,和公司即将上市和卖原始股为名吸取民资合法吗?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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