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的红包,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
如今,好友之间互发红包已经变成时下一种很常见的互动方式了,同时在微信群中发红包不仅活跃群里气氛也备受大众欢迎,而目前很多小伙伴都只了解微信一对一发红包(也就是我们说的普通红包)的限额是200元。错发的红包不属于赠与,而且还是没有根据的收益,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网友咨询:
2015年2月18日,张某在微信校友群里玩 “红包”游戏,因老是只发1分钱被奚落。遂连续多次趁大家不注意发1个100元的红包并自己抢回。2月19日凌晨3时许,张某见大部分人已下线,在线的几个也不吭声,以为大家都睡了,随即发了1个1000元的“红包”并拟再次抢回,不料被并未下线的同学李某抢先一步抢走。张某认为李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李某以张某系赠与拒绝返还。问:微信群里的“红包”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蒲思恒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回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准。具体到本案,张某要求李某返回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李某取得该财产究竟是接受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倘若是前者无需返还,倘若是后者必须返还。微信群里的“红包”,实是发“红包”的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赠予财产,与抢到 “红包”者构成了法律上的赠予关系。张某虽无发1000元红包的真实意愿,但其采取“红包”游戏方式符合赠与的法律构成要件,并非不当得利的受损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不得要求李某返还该财产。因此,微信群里的“红包”是法律上的赠与,不是不当得利,无须返还原主。
蒲思恒律师普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回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准。
蒲思恒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执业三年,担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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