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合同纠纷到哪里起诉?
如今,人们在借钱时都会约定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避免自己的钱财不翼而飞。借款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当事人根据约定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而他方则与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还同样数量的货币的合同。那么,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要到哪里起诉?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张红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1、自然人之间借款必须得签订书面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 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时才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较熟悉,所以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当然,由于口头形式固有的局限性,比方说出现纠纷难以举证,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 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2、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合法吗?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 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否则实际上我们拿到手里的钱不足额的话,相当于我们多支付了利息,因 此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话,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支付利息。
3、从银行贷出的钱就可以随意地使用吗?
我国《合同法》第20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借款人在银行借款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借款的用途,要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使用借款,否则银行可能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会使借款人的利益受损。
4、好朋友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是不需要还了吗?
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当然好友之间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归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但是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筹备资金时间。
5、跟好友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当自然人之 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时候,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所以如果出借方想让借款方支付利息,一定要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否则是不会收到利息的。
6、民间借款约定利率有限制吗?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利率是受到限制的。
张红律师补充:
借款合同纠纷到哪里起诉?
1、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的转款证明的,该银行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且该约定地点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该约定有效,确定管辖时从其约定。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的,该合同中应同时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否则视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
张红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2008年毕业以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律师事务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已经非常熟练并专业从事保险、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现在正钻研建筑工程、公司股权等,并具有雄厚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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