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命不同价”说byebye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就应该“同命要同价”。
在2019年以前,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同命不同价”现象,是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很多国人只是听说过“同命不同价”,具体内容并不是非常了解。在此,笔者做一个简单的解释,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出现死亡,随后就会产生死亡赔偿金,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在我国是存在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身份区别的,从而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上就存在差额,这个差额有时会达到一倍以上。例如江西省2019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中城镇居民为676380元,农村居民为289200元,这里计算都是20年的赔偿总额。户籍制度真的是造成“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根本原因吗?其实不是,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郭逸成律师认为是历史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等诸多问题综合的结果。
2010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我国终于开始在向“同命同价”靠拢,该法条并非彻底解决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良方,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无疑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早已看到了“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存在,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对于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没有回避。终于!令人振奋的消息发布了!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我们终于要和“同命不同价”彻底说byebye啦!按照江苏省、陕西省、安徽省、温州市等省市已经发布的《意见》看,死亡赔偿金全部统一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相信我江西省的《意见》马上也会发布了。
重大好消息宣布完毕!同时郭逸成律师也提出一个法律建议:“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建议每位车主给自己的爱车买足100万以上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司机、乘客险,只为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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