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那么,有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吗?
当前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供货人主体与开具增值税发票主体不同的情形,并很容易产生纠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不得作为纳税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在商业领域普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购买方接受出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抵扣的,就能够推定购买方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如果收方予以否认,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即可推定出方关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请求成立。
所以说,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供货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与接收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虽然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但增值税发票并不必然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当事人实际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和接收。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纠纷,提出如下建议: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反映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记录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遵守我国税收管理规定的体现。经济活动参与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诚实履行责任,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实际交付价格的认定,购买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法院可以根据其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关于货物交付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唯一证据,出卖人仅以此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出卖人应当保留相应的交易凭证,双方的合同约定、交易习惯、账簿记载、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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