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可能会因为距离、意外等等关系而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一旦货物出现损坏,肯定是会影响到它的价值,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安全、完好、快捷经济的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是作为承运人的运输物流企业的主要义务。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视为承运人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3]。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的责任认定,首先归责于承运人,且承运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错原则,换言之,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等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承运人的过错与货损存在因果关系。
在责任认定之外,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四个原则:
第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
第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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