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到期债权,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中没有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进行规定,只是对债权特例的收入、存款的执行措施进行了规定,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过程比较麻烦。那么,如何执行到期债权,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网友咨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及操作方式有哪些?
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钱晶晶律师解答:
执行到期债权: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
1、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
2、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3、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
除上述情况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钱晶晶律师解析:
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第一,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统称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制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所以,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必须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第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且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执行该到期债权,且不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另案提起诉讼避免以执代审。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四,已确认第三人认可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但对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因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异议范畴,所以法院仍可继续执行该部分款项。同时,因第三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仅因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加入到执行程序之中。所以,在执行中法院会考虑债的相对性原则而选择尊重原有约定的付款方式,一般会驳回第三人的异议请求。
第五,第三人依据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提出异议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仍可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其应付的到期债务。
第六,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赋予第三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而不是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提出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而不是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但是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再强制执行。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已在履行的范围内消灭。此后被执行人不能再依据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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