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逾期申报债权怎么处理,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可重新申报?
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经营下去后,常常会申请破产,企业破产影响最大的除了公司的负责人,员工外,还有它的债权人,一家企业,非个人之力所能承担,常常会有各种债务。那么,破产逾期申报债权怎么处理,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可重新申报?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可重新申报?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话也可以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时间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没有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申报的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16条规定,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5日内转告被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主债权人在得知此事后,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该保证人的破产程序。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以其未受清偿的数额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产程序因债务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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