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债务,债务承担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很多人都以为在我国,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前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那么,谁来承担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债务,债务承担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有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综上可知,在判断设立中公司债务该由谁承担的时候,我们要先知道该公司最后是否成立以及该笔债务是否因为公司设立而产生,如果是那么该债务就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是由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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