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是担保方式吗,共同担保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那么,共同担保是担保方式吗,共同担保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怎么承担责任?
共同担保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担保的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和留置。在这几种担保方式中,担保人都可以是多个。而共同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情形,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共同保证是和债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之间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则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保证应该指的是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约定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共同担保按下列方式确定担保责任范围:
1、两人以上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如果某一保证人全部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其应当负担的份额(数额为保证责任全额的一半)。
《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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