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对暴力催收说“不”,拒绝暴力催收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平台在催回债款时,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被抨之为“暴力催收”。 “暴力催收”,互联网金融平台自是负有主要责任,而部分消费者自身对“暴力催收”认识不足,甚至选择“忍气吞声”也助长了这一乱象。 自2016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并在2018年开始专项整治。如今的《通告》与《通知》,明确把小贷、消费金融纳入整治监管范围,表明有关部门正在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深入打击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问题。 而在《通告》与《通知》发布之前,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补充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名。之后,随着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正式列入了刑法。根据相关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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