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需要负赔偿责任吗?
近几年,媒体披露的医疗机构误诊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说普通感冒被当成恶性肿瘤,白白做了三年化疗;胃溃疡被诊断为胃癌,患者胃部全被切除。根据医疗纠纷案例统计,因“误诊”引发的案例比例逐年上升。那么,如何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需要负赔偿责任吗?
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应以“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标准予以衡量。
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
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比如社区医院、个体诊所等不具有相关影像学检查设备而无法准确判断骨折的情况,强调医方有无及时告知转诊或转院,以及转诊、转院前必要的治疗和协助。
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如隐匿型的冠心病患者因腹泻呕吐而被误诊为肠胃疾病,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检查以鉴别诊断。
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如是否需要会诊或辅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四是诊断、治疗是否有及时性。对病情危重或进展快速的患者,是否迅速安排患者进行鉴别诊断和治疗,如因诊断、检查的无故拖延,造成病情恶化或治疗不及时,构成医疗过失。
所谓误诊是指医生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对疾病所下的诊断结论不符合实际病情。即使医学科学发展至当今水平,人类仍应当承认对疾病的认识能力和治愈能力还非常有限。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总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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