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在禁渔期内电鱼以求获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04:57 31686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0年1月1日,会同县人民政府施行《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知》。2021年9月16日,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会同县炮团乡“麻山湾”下边溪中电鱼,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2.28市斤。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办理捕捞许可证,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刘智鸿,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法律学识专业、办案态度负责。办理过知识产权、房地产、合同、离婚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纠纷等诉讼案件,并担任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他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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